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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被告人李光、湯新、張華原系古都公司職工,李光為公司銷售部副經理,湯新為公司合金車間工人,張華為公司合金車間主任。湯新與張華均掌握該公司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有關鉛鎘合金生產方面的,其中張華的技術強于湯新的技術。三被告人于2000年5月與古都公司簽訂了保密合同,負有保守企業秘密義務。被告人李光因對古都公司對其工作安排、福利待遇不滿,產生“跳槽”之念,多次與古都公司的客戶天成公司聯系,雙方商定利用古都公司的技術為天成公司生產原需從古都公司購買的原材料鉛鎘合金,天成公司為其提供報酬。2002年3、4月間,被告人李光安排他人為天成公司安裝有關生產設備。同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光伙同湯新等人到天成公司,利用湯新掌握的技術為天成公司開始生產鉛鎘合金。同年6月初,被告人李光又將技術強于湯新的被告人張華邀請到天成公司對生產技術進行現場指導。張華在天能生產兩三天後離開。2002年7月,古都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上述三名被告人停止生產並離開天成公司。被告人李光、湯新等共得到天成公司給付的3.3萬元報酬。因案件發生,天成公司與古都公司的一切業務往來均中斷,古都公司在浙江長興的市場喪失。
審 判
經科技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鑒定︰古都公司的鉛鎘合金生產技術中所涉及的具體工藝參數的選取,如最佳溫度、時間、轉速等技術信息,需要經過生產實踐摸索總結才能得到,可認為是非公知技術信息。
經徐州某會計師事務所鑒定︰按古都公司從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與天成公司正常業務往來的同等規模效益,測算古都公司自2002年5月至2003年3月銷往天成公司鉛鎘合金的業務中斷期間,給古都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影響銷售收入221.94萬元,銷售利潤30.88萬元。
經江甦東宇國際咨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截止2003年3月10日,古都公司鉛鎘合金開發研制成本為1463392.62元;權利人為防止危害結果擴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為194122.5元,其中包括2002年7月至2003年2月古都公司支出的保密費172800元。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光、湯新、張華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一審宣判後,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
評 析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導致的激烈競爭,必然使各類市場主體為長期取得競爭優勢而對自己掌握的某種特定的技術及經營信息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因此,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為生存競爭的必然結果,保護商業秘密不受侵犯已成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法律義務。1997年刑法典專門設立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為保障商業秘密的有償轉讓和合理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案被告人李光、湯新、張華身為古都公司職工,明知古都公司的鉛鎘合金生產技術不為公眾所悉、能為古都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古都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經營信息,卻故意違反權利人有關保護商業秘密的要求,在天成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鉛鎘合金生產技術。由于三人在天成公司進行替代性生產,以致天成公司不向古都公司購買鉛鎘合金;造成古都公司與天成公司關系惡化,雙方業務完全終止,由此引發古都公司在浙江長興的市場喪失,給古都造成的業務影響是長期的,損失數額無法估量;同時由于三人的行為,古都公司為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支出了大量保密費及技術鑒定費、審計咨詢費等高達19萬余元,古都公司因與天成公司業務中斷,造成的浙江長興地區市場開發費用亦相對損失,數額為11萬余元,致使古都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競爭能力減弱;尤其是三被告人在與單位簽定保密合同後,仍然故意侵犯單位商業秘密,主觀惡性較深。鑒于李光、湯新、張華三人違反古都公司的保密約定,披露、使用該公司的鉛鎘合金生產技術,給古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的判決,對三人的定性和量刑無疑均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