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家庭生活、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經營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應作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以夫妻的共同財產對外承擔清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分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因客觀條件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如夫妻因出差分居兩地生活;另一種是當事人因主觀原因分居,如夫妻出現感情不和而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對夫妻分居兩地生活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如無特殊規定一方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為家庭生活欠下的債務,當然也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而當事人因感情糾紛而分居,則應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因為夫妻雖然分居但婚姻關系並未結束,婚姻法規定的婚姻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對夫妻雙方仍然具有約束力,夫妻分居以後,一方為家庭生活以及未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贍養義務發生的債務,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債務並非用于家庭生活或履行法定義務以及一方自己決定的經營行為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應作為個人債務對外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