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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呼吁:制定专项法律加大打假维权力度
加入时间 : 2007-12-20 22:57:28 来源 : 【维权网】中侦维权公司 |
 来自全国各地的近五十家品牌企业强烈呼吁加大企业打假维权力度。 企业打假维权困难重重 企业打假维权难,是与会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 随着国家相关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目前,各类制假售假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很猖獗。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制假售假手段也在不断翻新。1989年起就开始参与打假工作的西安利君制药有限公司保卫处副处长王养民告诉记者,与以前相比,制假分子的制假手段和技巧明显提高,相应的,企业在打假维权方面的投入也就更大,但效果却不是很明显。 全国品牌企业联合打假维权协作网负责人赵泽源认为,目前,制假窝点比以前更加隐蔽,售假网络更加健全;一些造假者由生产完全假药转为生产外观包装与名牌药品相同或近似的假药。这种新情况加大了企业打假的难度。 云南盘龙云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郑博赞同赵泽源的看法。他告诉记者,“狡兔三窟”是制假分子惯用的伎俩,他们通常在一个地方储藏假药裸片,在另一个地方进行成品加工,又在其他地方进行包装,然后转出销售。这样,一旦一个窝点被举报查获,其他窝点便会迅速转移撤离,很难一网打尽。 “当前,大多数造假分子都形成了产销’一条龙’,有自己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网络,拥有自己的运输车辆、仓库、销售点,有的造假售假分子还通过邮寄、托运等方式扩展销假渠道,使得假冒伪劣商品迅速进入流通市场,查处的难度可想而知。”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检部部长李亚文无奈地对记者说。 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卫处处长张国庆谈到他在打假维权一线的感受时说,假冒伪劣商品真是“不打不知道,一打吓一跳;打也打不了,不打更不得了”。他认为,除了上述打假困难之外,某些地方、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品牌企业打假维权的一道障碍,本应被绳之以法的犯罪分子被有些地方、部门包庇纵容,以致制假售假分子更加肆无忌惮。 制假售假危害几何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钟祖华告诉记者,假冒伪劣商品危害无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给广大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二是生产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浪费国家资源,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不仅损害名优商品的声誉,且影响名优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三是败坏社会风气,如一些售假者为了销售自己的假冒商品,逃避查处,拉拢腐蚀某些政府官员,形成腐败恶性循环。四是一些假冒伪劣商品走私到国外,影响我国的形象。 据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2003年的统计,我国假冒伪劣商品市场流通额为3000亿元,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国家每年流失的税收高达250亿元。如此触目惊心的数字印证了钟祖华所说的“危害无穷”。 加强立法标本兼治 钟祖华认为,只有实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大联合,才能真正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实现这种大联合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有一部专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法律。 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检部经理刘强、广东润泰药业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部长华志军、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主任黄月卿、北京万辉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蒋薇、广州陈李济制药厂保卫部部长张南海以及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主任崔殿举一致认为,现在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商标法》、《刑法》等法律赋予消费者及有关部门打假的依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法律仍有许多不完备之处。对此,国家应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法律。通过专项立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处罚和量刑力度,以法律的手段确保标本兼治。 赵泽源认为,首先,应该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和量刑力度。《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认定和处罚不便操作。《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是以销售量来认定涉案数额的,而行政执法部门在现场查到制假者时,假冒商品数额往往有限,常常不到五万元。《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和二百一十五条还分别规定了对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刑事处罚,但同时规定以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作为判罚的依据,这些规定均较为原则,执行起来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且将知识产权犯罪界定为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一范围过于狭窄。在现实中,侵权行为往往不局限于“同一类商品上”及“相同的商标”,所以,该规定并不足以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其次,对制假售假行为应做出统一的界定。当前,同一行为在不同法律、法规的调整下可能得出不同的认定,这使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第三,立法时有必要将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规定写入。如果在其辖区内发生重大制假售假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四,赋予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行政执法部门无权对制假售假者进行传讯,致使其有时间采取销毁生产记录、销售账单、转移原材料、库存等方法,对抗执法工作。有些制假售假者拒不交代其生产、销售量及销售渠道,给及时查处案件带来困难。 第五,出台相关规定,使各执法部门在打假中形成合力。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查处、打击涉及工商、技术监督、公安、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职能比较分散,容易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漏洞和空间。例如达不到刑事责任金额的,公安机关难以介入案件,而不借助公安机关的,有的案件又很难查清生产销售金额,致使打击不力。 本文节选自:中侦药品企业打假维权 广州企业打假维权 东莞企业打假维权 深圳企业打假维权 佛山企业打假维权 珠海企业打假维权
全国品牌企业联合打假维权协作网律师团负责人黄庆伟和北京市铭涛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伟楠认为,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比较健全,客观上给企业提供了比较好的发展环境。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给假冒侵权行为以可乘之机,加强相关立法势在必行。 据赵泽源介绍,全国品牌企业联合打假维权协作网将联合各品牌企业,向全国人大递交关于制定一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专项法律的建议书。他们将该专项法律暂定名为《反假冒伪劣商品法》。 全国品牌企业联合打假维权协作网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关该专项法律的建议书,他们已经放到了自己的网站(www.kzb.com.cn)上,正在征求各品牌企业的意见,同时也希望更多的品牌企业加入并支持他们的这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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