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赵先生是多年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2005年,他们看准了电子市场潜力大,
就合伙投资500万元在东莞厚街镇开办了一家电子加工厂,双方各占50%的股份。
2006年,因双方对企业管理和发展存在严重的分歧,加之张先生事业另有发展,因此,张先生就和赵先生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得到赵先生的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将全部股权和未分配利润作价350万元转让给赵先生,赵先生第一次支付张先生现金100万元,三个月后支付150万元,余额100万元年终结清。双方同时约定,在赵先生支付首期款100万元后,两人合伙管理的合金电子厂将交由赵先生单独管理,余款结清后电子厂的股权即全部归赵先生所拥有。
在首期款交付的三个月后,张先生按协议向赵先生要求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费100万元,但赵先生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加以拖延。张先生多次上门催款讨债,但赵先生均表示工厂经营不善、生意不好,暂时无力支付。张先生为保障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先生支付10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及相关滞纳金。法院开庭时,赵先生经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应诉,法院认为张先生有《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收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因此判决张先生胜诉。然后令张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在法院判决后,赵先生即将其名下的电子厂的股权进行过户,将资产全部转让给其内弟。出于无奈,张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要求我们帮助其清偿追讨应得的股权转让费。
在得到张先生受权委托后,我们去当地工商机关调取了股权转让证明书,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转让的时间,随即我们对赵先生进行了全天候的监视,发现赵先生大部分时间仍在工厂,通过对其工厂员工进行询问,我们了解到赵先生仍是工厂实际上的管理者,是幕后老板。
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我们模清了赵先生的家庭住址,在有一次赵先生外出应酬时,我们的调查员将其带到当地派出所,我们向派出所干警说明在法院判决其败诉的情况,赵先生仍对其工厂资产进行转让属于恶意逃债,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对其加以刑事拘留。
派出所干警询问赵先生是愿意还款,还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赵先生起初还不断狡辩,但在我们的证据面前哑口无言,同时我们拿出恶意逃债的法律文件交给其阅读,我们还反复向其说明问题的严重性,我们反复告示他,逃避不是办法,躲是躲不掉的,还债一身轻,不还债将永远没有安宁日子,更别想将电子厂正常经营下去。经过我们的反复劝说和派出所干警的教育,赵先生答应分期还款,支付张先生的股权转让费。在我们的调解下,双方于第二天进行了进一步协商,最终达成首期支付50万元,30天内在支付50万元,张先生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